哈尔滨市无基本养老金的要求是什么

导语 哈尔滨市无基本养老金指的是没有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费;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没有享受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役)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详见正文!

  无基本养老金是指:

  (1)没有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费的;

  (2)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

  (3)没有享受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役)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的。

  无基本养老金高龄津贴:

  具有哈尔滨市城区非农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无基本养老金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扩面发放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哈尔滨市城区户籍(含农业户口),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至99周岁所有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补充阅读: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迁出地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需重新履行认定审核程序。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跨区、县(市)迁移的,不需要重新履行认定复核程序,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协助迁出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接迁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变更备案,填报《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迁移变更表》,并做好发放衔接,迁出地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地自迁出地停止发放当月起完成发放。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老年人长期到户籍地外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异地居住人员离开居住地后无法取得联系满3个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经重新认定复核后,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之月起给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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