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领取高龄津贴要求

导语 为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确保高龄老人享受政策福利,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制定了《哈尔滨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管理细则》。

  (一)无基本养老金老人高龄津贴

  1.具有我市城区非农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无基本养老金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无基本养老金是指:(1)没有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费的;(2)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3)没有享受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役)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的。

  3.享受民政部门救助人员(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困难家庭)、领取遗属补助人员、享受“老委主任”补贴人员、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人员。

  (二)扩面发放老人高龄津贴

  1.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含农业户口),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至99周岁所有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既符合扩面津贴发放条件,又符合无基本养老金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可以兼得两种高龄津贴。

  (三)百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哈尔滨市户籍,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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