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导语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同时本人向社区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创业证》中注明。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一)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三)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进行失业登记,自领取《就业创业证》之日起,连续失业满1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六)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是指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

  (七)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失业人员;

  (八)军人配偶失业人员;

  (九)烈属失业人员;

  (十)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十一)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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