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哈尔滨市管理细则
为维护《残疾人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严肃办理残疾人证纪律,确保残疾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推动残疾人证办理工作有效开展,科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特制定管理细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二、残疾人证发放原则
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市)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制发管理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由市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如身份证为15位,以户口本人更正的18位身份证为准,如户口本上也无标注,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18位身份证号码证明)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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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四、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市)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并拍照二寸照片六张,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区、县(市)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直评: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区、县(市)残联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并加盖“直评专用章”。其中,不便于出行,肢体残疾特征明显,适合评定为一、二级残疾的,要入户直评。
4.评审机构:对于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户口在呼兰区、阿城区及县(市)的,须经当地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户口在主城区的由市残联指定的评审中心——哈尔滨市第二医院评定。对于智力、精神类残疾鉴定,全市统一在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各类残疾人及等级评定由市评审中心及区、县级指定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的医师填写评定表,明确残疾评定结果。须两名医师签字的评定结果有效。医疗机构每月设规定固定工作日,专门进行残疾人鉴定及残疾等级评定。医疗机构及时向残联反馈评定信息。
5.初审:区、县(市)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市级评审中心及指定医院或机构医师评定结果,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信息虚假或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如有类别鉴定争议或有等级评定分歧,由市评审中心专家小组做出最终评定(专家小组由三人组成)。
6.填发:区、县(市)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市评定中心及县(市)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残联审核批准。区、县(市)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7.审核:市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区及县(市)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区及县(市)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区、县(市)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8.发放:区、县(市)残联发放由市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
9.领取:申请人到区、县(市)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
10.备案留存:区、县(市)残联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作为档案资料备案。残疾人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市残联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资料存档。
五、相关规定
1.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2.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3.持证人照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钢印,批准机关栏必须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私自涂改作废。
4.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5.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市评定中心及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持有低保证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费用。
6.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六、注销与补发
注销: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由区、县(市)残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报市残联注销并报省残联备案。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市评审中心评定结果为准。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区、县(市)残联,由市残联注销并报省残联备案。
补发:需要申请补发的,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换领: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时,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区、县(市)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迁移:残疾人户口迁移,须到原户口所在地区、县(市)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区、县(市)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区、县(市)残联登记入档,由户口所在地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残联归档。
七、监督管理
1.年度抽查:每年由市残联、市卫生局、纪检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所辖区、县(市)的办证工作进行千分之五比例抽查,做到人证合一、等级相符,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将追究相关部门及当事人责任,同时销毁虚假证件。
2.防伪识别:证件照片上有残联专用标识,证件设防伪条码,使用机构可配备专用机器扫描审验,如发现伪造证件,须及时没收,以有效杜绝伪造证件的使用。
3.换证制度:对残疾人证使用已经满五年、破损严重、无法正常使用的,携带办理证件的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县(市)残联免费进行更换。
4.办理时限:初次办证,按工作流程,从初审到发证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其中区、县(市)初审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市残联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注销、补发、换领、迁移办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如有需要,可定期组织工作队到办证需求量大的地区现场办公,集中办理。集中办理前由各区、县(市)先提出集中办理需求申请,并负责做好组织联络工作。
5.举报受理:在市残联、市卫生局分别设举报电话,由专人受理举报假证问题,市残联设专人在市评审中心具体解决复审问题。
本管理细则由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负责解释。本细则适用范围限于哈尔滨市,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