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关于调整生育津贴政策的说明(2025年5月)

导语 2022 年1月1日后生产,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哈尔滨市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百五十八日。

  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政策的通知》(黑医保发〔2025〕5号)有关规定,现就哈尔滨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2022 年1月1日后生产,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哈尔滨市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百五十八日。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十一日。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四十二日。

  二、已按规定参加哈尔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可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三、2022年1月1日后生育且已按原政策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可按新政策进行待遇追溯,因涉及以前年度费用核查,目前正在进行医保系统升级改造,待完成后将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通知相关事宜,请耐心等待。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哈尔滨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生育】可获哈尔滨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申请指南,产假/津贴发放政策/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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