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生儿入户流程

导语 哈尔滨新生儿入户流程是怎样的呢?小编为您整理了哈尔滨新生儿入户流程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助您。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父亲已婚且与配偶同户的,须征得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手续。

  (五)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共同填写的《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确定子女民族成份。

  2、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在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按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对于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落户的,除提供申报出生登记相关材料外,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必须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进行人像、指纹、DNA比对,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户口登记。

  3、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属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记户口的公民,可以向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报出生登记。申请补报出生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四)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

  4、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一方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另一方为市外家庭户,或者双方均为集体户的,凭父母双方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

  5、父母婚内出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应当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6、父母双方均为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立户登记。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入户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的《结婚证》;

  (三)父母现役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服现役证明;

  (四)父母户口参军注销证明;

  (五)父母房屋权属凭证;

  (六)如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7、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或者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另一方为外国人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的《结婚证》;

  (三)父母高校在读证明或外国护照;

  (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8、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三)父母的《结婚证》;

  (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9、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双方因死亡等原因,所生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可以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母的《结婚证》;

  (四)父母户口注销证明;

  (五)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10、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11、《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应当在公民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后,由受理地公安机关留存,作为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

  公民出生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居民户口簿。

  12、《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换领证件后,再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二)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三)被私自裁切的;

  (四)新生儿姓名为外文,但要求在国内落户的;

  (五)2019年1月1日以后签发,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第六版《出生医学证明》的;

  (六)婴儿出生时间晚于签发日期的;

  (七)签发日期早于出生证编号首字母指代印制年份的(2000年为A,以此类推);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信息填写不一致的;

  (九)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者补发专用章的;

  (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颜色不是红色的。

  13、公民申报出生登记,有关登记项目应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姓名:公安派出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婴儿姓名的,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婴儿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二)民族:填写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予以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一般可填写至日,双胞胎或多胞胎婴儿的出生日期应分别填写至时、分。出生日期不详的弃婴,由收养机构或者收养人确定一个出生日期,但不得明显超出合理年龄范围。

  (四)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出生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内容依据:点击此处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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