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生儿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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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材料

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共同填写的《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确定子女民族成份。

填写规范

公民申报出生登记,有关登记项目应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姓名:公安派出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婴儿姓名的,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婴儿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二)民族:填写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予以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一般可填写至日,双胞胎或多胞胎婴儿的出生日期应分别填写至时、分。出生日期不详的弃婴,由收养机构或者收养人确定一个出生日期,但不得明显超出合理年龄范围。

(四)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出生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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