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残疾证用途
社会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其家庭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应当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照规定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低保金加发的照顾。
3、各级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给予专项救助;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
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逐步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
5、民政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当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医疗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医提供帮助,给予残疾人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的照顾。
贫困残疾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百分之二十的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免收挂号费。
6、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在新建住房和维修危房方面给予资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在楼层分配上应当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家庭给予必要照顾。
7、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设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适当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所用水、电、供暖、煤(天然)气等费用。
8、铁路、民航、公路、航运等公共交通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半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劳动就业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2、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应当有残疾人保障的内容;残疾人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在进行集体协商时,应当有残疾人职工代表参加。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和增加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敬(养)老院等相关社区服务机构在招聘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有从业资格的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农)疗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残疾人生产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将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上优先安排。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按照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应当给予下列扶持:
(一)享受创业培训、小额信贷政策;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给予适当的启动资金补助;
(三)对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文件依据
文件依据:《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来源: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NDAyOGFiY2M2MTI3Nzc5MzAxNjEyN2ViN2M5OTJiMW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