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门诊特殊疾病有哪些待遇?

导语 哈尔滨门诊特殊疾病包括了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详细待遇标准见正文。

  哈尔滨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标准

  1.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放疗、化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抗疼痛治疗以及与病情相关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检查检验、服务设施等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2.尿毒症透析。

  尿毒症透析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

  (1)血液透析。

  城镇职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次440元,统筹金支付每人每次420元;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次400元,统筹金支付每人每次390元。

  城乡居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次 440元,统筹金支付每人每次400元;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次400元,统筹金支付每人每次380元。

  (2)腹膜透析。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日160元。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95%,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90%。

  (3)血液滤过和血液灌流。

  透析患者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血液滤过和血液灌流治疗时,年度内两项治疗合计不超过12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800元,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80%,城乡居民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规定比例标准支付。

  (4)根据病情需要,门诊血液透析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使用左卡尼汀、铁剂、钙剂、钙磷代谢异常调节药物,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肝、肾、肺、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实行年度限额和定点管理,移植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抗排异治疗费用以及与病情相关的治疗药品和检查检验费用,统筹金支付按季度结算,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并统一计入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具体标准如下:

  (1)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比例为 90%,术后2年以内(含2年),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22,50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90,000元;术后2年以上,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17,50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70,000元。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以上待遇标准基础上按支付比例9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1,25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5,000元。

  (2)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比例为80%,术后2年以内(含2年),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15,75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63,000元;术后2年以上,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12,25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49,000元。

  同一患者进行多个(次)器官移植的,以最后一个(次)器官移植时间计算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执行单个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待遇标准。

  4.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及与本人病情相关的检查检验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5.肺结核、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6.糖尿病胰岛素治疗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凭医嘱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胰岛素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金实行年度限额管理,统筹金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2,400元。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统筹金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统筹金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市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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