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加班工资怎样计算
国庆临近,今年的长假休息时间安排与以往有所不同,打破了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的惯例,具体从9月29日至10月5日放假。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综合工资处郑重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一、十一长假分为二类
一是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二是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为休息日。
二、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劳动,而又不能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确定原则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
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确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应按照《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计算:
1、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
2、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
3、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技能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为计件单价;
5、实行其它工资制的,为企业与劳动者的约定工资;
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四、十一长假加班工资的最低标准
以目前南京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850元计算: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宁劳社薪[2008]3号)
日工资=850元÷21.75天=39.08元/天
小时工资=850元÷(21.75天×8小时)=4.885元/小时
如10月1日、2日、3日加班,企业应支付的最低标准:39.08元/天×3=117.24元/天;
如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加班,企业应支付的最低标准:39.08元/天×2=78.16元/天。
五、加班工资发放的时间规定
法定节假日10月1日、2日、3日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休息日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劳动者的维权方式
用人单位在长假中若安排劳动者加班,而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向省、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亦可拨打举报电话: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83271730
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12333、86590900
南京市各区(县、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及地址:
监察机构名称 |
举报电话 |
地址 |
玄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83603982 |
珠江路275号 |
白下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84251209 |
苜蓿园大街112号 |
秦淮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52852000 |
中华路505号 |
建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86468870 |
嵩山路18号 |
鼓楼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83230054 |
山西路124号 |
下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58591768 |
热河南路152号 |
浦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58153000 |
珠江镇珠泉路劳动大厦5楼 |
栖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85327130 |
迈皋桥华电路15号 |
雨花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52883431 |
雨花东路1号 |
江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52168110 |
竹山路311号 |
六合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57759653 |
延安北路82号 |
溧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57207067 |
永阳镇中山路3号 |
高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57326011 |
固城湖北路51号 |
高新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58641184 |
高新区管委会1103室 |
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85800876 |
新生圩新港大道1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