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加班工资怎样计算

  国庆临近,今年的长假休息时间安排与以往有所不同,打破了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的惯例,具体从9月29日至10月5日放假。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综合工资处郑重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一、十一长假分为二类

  一是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二是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为休息日。

  二、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劳动,而又不能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确定原则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

  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确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应按照《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计算:

  1、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

  2、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

  3、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技能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为计件单价;

  5、实行其它工资制的,为企业与劳动者的约定工资;

  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四、十一长假加班工资的最低标准

  以目前南京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850元计算: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宁劳社薪[2008]3号)

  日工资=850元÷21.75天=39.08元/天

  小时工资=850元÷(21.75天×8小时)=4.885元/小时

  如10月1日、2日、3日加班,企业应支付的最低标准:39.08元/天×3=117.24元/天;

  如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加班,企业应支付的最低标准:39.08元/天×2=78.16元/天。

  五、加班工资发放的时间规定

  法定节假日10月1日、2日、3日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休息日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劳动者的维权方式

  用人单位在长假中若安排劳动者加班,而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向省、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亦可拨打举报电话: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83271730

  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12333、86590900

  南京市各区(县、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及地址:

监察机构名称
举报电话
地址
玄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3603982
珠江路275号
白下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4251209
苜蓿园大街112号
秦淮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2852000
中华路505号
建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6468870
嵩山路18号
鼓楼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3230054
山西路124号
下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8591768
热河南路152号
浦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8153000
珠江镇珠泉路劳动大厦5楼
栖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5327130
迈皋桥华电路15号
雨花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2883431
雨花东路1号
江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2168110
竹山路311号
六合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7759653
延安北路82号
溧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7207067
永阳镇中山路3号
高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7326011
固城湖北路51号
高新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8641184
高新区管委会1103室
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5800876
新生圩新港大道100号
  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综合工资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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