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地震重灾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宁金管〔2008〕35号

江苏省建行南京房改金融业务管理中心:

  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金管(2008)144号文件通知精神,为支持四川地震重灾区户籍的职工克服困难、重建家园,现就这部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成都市、阿坝州、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雅安市及所属县(市、区)的职工及配偶。

  二、提取凭证

  1、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职工及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

  三、提取期限

  自2008年5月21日至9月30日。

  四、提取要求

  1、建行各承办网点按通知要求简化提取手续,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这部分职工尽早完成灾后重建工作。

  2、各承办网点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也要加强资金的安全管理,防止不法分子乘机冒提、骗提,损害广大职工利益。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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