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销户转“集中户”的办理

一、办理的对象

 单位撤销后暂不能转移和销户支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户。

二、办理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1、单位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说明其销户的原因、不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2、主管部门对撤销单位的批复;

 3、税务注销证明;

 4、工商注销证明;

 5、法院判决裁定书;

 6、加盖单位公章的建行网点打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对单》并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对单》上的职工身份证号码与本人实际身份证号相一致;

 7.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三、办理的程序

 1、单位携带1、6、7和2至5项中的任一项资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柜台(或区、县管理部)领填《单位销户住房公积金转“集中户”申请表》;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对单位资料查询审核无误后,进行整体转移授权,打印《分解合并书》交给单位;

 3、单位在《分解合并书》上加盖单位印鉴后,到相关建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4、单位在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入“集中户”后,要到相关建行网点打印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规定格式及时书面通知所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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