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操作的通知

宁金管〔2008〕13号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省市住房保障要求,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适应市场和社会需要,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性,特别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越性,经第十六次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同意,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操作主要内容

  1、调整对“万元”楼盘贷款的限制。除别墅、联排别墅暂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取消对“每平方米万元以上、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等不贷公积金”的限制。

  2、调整对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时, 首付不低于40%。

  3、调整还贷能力系数。还贷能力系数(还贷量占月收入的比例)由0.2调整到0.45。

  4、调整最高可贷额度。自2008年2月18日起,最高可贷额度由15万元/人调整到20万元/人。

  二、调整操作过程中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1、为做好这次政策调整工作,请各行根据通知精神配合做好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2、2月18日以前,按调整前政策已终审、抵押并已放款的贷款案子不做调整。

  3、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包括银行和开发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否则涉嫌违法违规,中心将接受申诉查实后予以行政执法。

  4、贷款操作时,对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职工,银行应按规定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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