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黑龙江“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3、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4、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5、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6、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1、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2、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3、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4、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哈尔滨独生子女认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