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国外出生新生儿入户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本人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市,其在香港或澳门出生、回内地定居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市,其在台湾地区出生、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材料
本人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二)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三)未取得或者放弃国(境)外公民身份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证明;
(四)父母的《结婚证》;
(五)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市,其在香港或澳门出生、回内地定居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香港或澳门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中国司法部在香港或澳门指定的公证律师出具的公证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使用);
(二)子女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
(三)子女回内地使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父母最近一次回内地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四)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五)父母的《结婚证》。
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市,其在台湾地区出生、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台湾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证明后使用);
(二)子女及父母回大陆使用的通行证;
(三)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的《结婚证》;
(五)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需提交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或声明。
办理时限
材料准备齐全后,派出所一个法定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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