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区教育局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导语 区教育局将根据区情和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全面掌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及时根据情况做出研判,切实做好学位供给保障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的通知》《黑龙江 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 承诺”实施细则(修订)》《2025年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通知精神,确保2025年招生工作规范、平稳、有序开展,结合香坊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及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招生
以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为原则,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继续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严禁以“校园开放日”等名义进行违规招生宣传或考察学生、家长。
(二)坚持规范化管理
香坊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招生工作规定,妥善安置符合统筹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区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落实落靠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周密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招生工作方案,认真审核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报名材料,核验户籍、房产等信息,规范操作,阳光招生。
(三)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持续推进落实中小学“四零承诺”,继续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目标要求,完善新建学校招生范围和新建小区对口学校划分工作机制,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每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范围确定后保持相对稳定。区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任何以成绩、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四)坚持“一区一策”“一校一案”
区教育局将根据区情和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全面掌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及时根据情况做出研判,切实做好学位供给保障工作。针对香坊区部分学校学位紧张情况,部分公办学校严格执行“两个一致”“购买住宅并落户时间限制”“学位锁定制”等招生政策;民办学校通过核定起始年级招生数实施计划招生。大力推进联盟式办学,不断扩大优质学位供给。各校要因地制宜、因校施策,落实“一校一案”。
(五)深入落实“公民同招”
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即同步报名、同步录取,民 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不得先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香坊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面向我区范围内招生为主,在我区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小于招生计划数时,经区教育局同意,剩余计划可以跨区(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优先)招收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
(六)落实“教育入学一件事”
全面应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 民办学校招生,实现报名、材料审核、录取“一网通办”。区教育局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公布辖区内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划片范围、报名条件、招生程序等群众关心的重要信息。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通过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新生分班和抽签时间为8月27日-28日。
(七)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1.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校要严格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控辍保学摸排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工作台账,确保应入尽入。学校在招生后,将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情况与招生前摸排台账比对,对未在本学区入学的适龄儿童逐一建立台账掌握去向,确保每名适龄儿童都接受义务教育,持续巩固我区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常态化清零成果。
2.妥善安置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健全适龄残疾儿童少 年教育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区教育局将充分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采用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送教上门的方式, 科学合理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经评估不适合普通学校随 班就读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应收尽收”;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 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优先采用普通学校 随班就读的方式,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严格控制送教上门比 例,禁止送教上门泛化;区教育局将结合区域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分布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需求情况,确保随班就读学位,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随尽随”。
3.切实做好随迁子女的入学安置工作。适龄随迁子女拟在香坊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在香坊区居住的居住证。区教育局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原则,根据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置随迁子女就学,确保“应入尽入”,各中小学校(含民办)不得直接招收随迁子女入学。
4.扎实做好民族学校招生工作。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我区朝鲜族适龄儿童少年到哈尔滨市动力朝鲜族小学校、哈尔滨市朝鲜族第一中学校就学,户籍所在区没有朝鲜族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哈尔滨市动力朝鲜族小学校、哈尔滨市朝鲜族第一中学校学位情况进行接收。
5.妥善安置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抚对象入学。
6.加强外籍学生的入学管理。只有获得接收外籍学生资格备案的学校方可接收适龄外籍学生入学。学校要认真审核外籍学生资格,外籍学生入学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黑教规〔2021〕7号)的有关规定。持有旅行签证的非外籍适龄儿童,不作为接收外籍学生资格学校招生入学依据。
7.优化“多孩子女公办学校长幼随学”政策。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就近就便”的原则,帮助家长解决接送不便问题。以《出生医学证明》佐证的多子女家庭:如哥哥(姐姐)根据当年政策在学区入学且在读,弟弟(妹妹)不符合哥哥(姐姐)学校入学条件的,原则上可根据学校情况,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将哥哥(姐姐)转入弟弟(妹妹)就读学校同校就读;如哥哥(姐姐)根据当年政策在学区入学且在读,弟弟(妹妹)符合哥哥(姐姐)学校原入学条件,但不符合现入学条件的,可视学校情况,考虑统筹安排弟弟(妹妹)入学哥哥(姐姐)就读学校同校就读;如家庭所在房产处于学位锁定状态,家庭因新增子女(二孩、三孩)需在学区内换住房的,区教育局可根据学校情况为家庭解锁原房产学位,锁定新购买的房产学位。
二、招生任务及流程
(一)公办小学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2025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出生)、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或在我区居住且符合在我区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小学提出推迟一年入学的申请,由学校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延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延缓入学。已批准延缓入学的儿童,入学时与所在学区内其他儿童享受同等入学资格;未按时提出申请并获批准,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入学。
2.招生入学依据。公办小学招收区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等证件。适龄儿童在学区学校入学,遵循“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主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一致(住宅产权人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 的住宅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发生变更须提供相关手续;住宅产权证(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的所有权人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夫妻共有的、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共有的、适龄儿童本人单独所有的可视为“两个一致”。香坊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严格执行“两个一致”原则,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以区域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统筹安排学校就学。
3.实行“购买住宅并落户须满两年”入学政策及“学位锁定制”。部分“热点小学”(风华小学、中山路小学、工农兵小学、电工小学)严格执行“两个一致”且“购买住宅并落户须满两年”的入学政策,并实行“学位锁定制”。“学位锁定制”即自该套住宅从适龄儿童登记入学之日起至五年级毕业,原则上五年内只提供一个学位,即五年之内不再作为其他适龄儿童入学本学区学校的依据(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如该住宅有其他适龄儿童入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学。不符合“两个一致”且“购买住宅并落户须满两年”(2025年入学新生须提供2023年7月20日之前购买住宅并落户的佐证材料,如果住宅和户籍不符合时间规定,则不能作为本学区学校入学依据)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以区域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统筹安排学校就学。
4.招生入学流程:
(1)发布招生信息。5月8日前,公布本区招生方案;5月12日前,公办小学公布招生简章。
(2)统一网上报名。6月3日-13日,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入学报名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7月8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公办招生数据库”。7月9日-10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信息进行补充。
(3)核验报名信息。6月17日-27日,对公办小学新生报名信息进行核验。7月11日-15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的报名信息进行核验。
(4)确认录取结果。7月18日前,完成公办小学录取确认工作,并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5)新生均衡分班。8月27日-28日,全区小学新生通过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
(二)公办初中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
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或在我区实际居住且符合在我区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2.实行对口招生。公办初中招收区教育局指定的对口小学毕业生和统筹安置的小学毕业生。从2018年小学入学新生年级开始,学位充足的初中学校,执行对口直升政策;学位紧张的初中学校,只有符合“两个一致”的小学毕业生方可直升对口初中,其他情况由区教育局根据户口(居住证)和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置入学。
3.返回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读。户口在香坊区但在其他区、县(市)(户籍变迁等情况)就读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我区就读初中。户籍在我区的民办小学毕业生和民族小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意愿回我区公办初中就读。公办小学、民办小学、民族小学、外地返籍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我区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向户口所在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家长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填报就读初中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4.切实做好俄语班日语班招生工作。哈尔滨市第39中学校的俄语班在全市范围内招生。志愿到39中学校俄语班学习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39中学校报名;哈尔滨市朝鲜族第一中学校的日语班在九区范围内招生,志愿到朝鲜族第一中学校日语班学习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朝鲜族第一中学校报名。报名人数超过学校俄语班、日语班招生计划数时,学校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俄语班、日语班招生在7月10日前完成。俄语班、日语班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填写招生名册,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统一提档。
5.报名招生时间安排:
6月3日-17日,家长须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公办初中网上申请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
6月17日-27日,对公办初中学生信息进行网上核验。
7月8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公办招生数据库”。
7月9日-10日,对报名民办初中但未被录取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信息进行补充。
7月18日前完成公办初中录取确认(含完成小学升对口初中学生信息导入和补充),并陆续发放公办初中入学告知信息。
8月27日-28日,学校新生分班和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
(三)民办学校招生
1.招生对象。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 理,优先满足香坊区适龄儿童学生(香坊区户籍或学籍)入学需求,民办小学应招收入学前年满6周岁(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 且符合我区民办小学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民办初中招收小学应届毕业生,凡报名区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须提供香坊区户籍或学籍。本区未招满的,经区教育局同意,可以跨区(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优先)招生。
2.招生计划。民办学校实行按计划招生,区教育局依据区域内生源数量、学校布局、优质均衡指标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为学校核准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一经核定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区教育局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违规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办理学籍。
3.免试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当年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跨区报名人数超过剩余计划数的,按剩余计划数100%电脑随机录取;跨区报名人数未超过剩余计划数的,直接录取。民办直升学生不列入随机录取范围,拟直升学生数大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也须采取随机录取方式确定直升名额。
4.明确流程。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一经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即视为放弃公办小学学区或公办初中对口资格。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每名学生只能选报1所。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按报名志愿随机确定录取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录满(完)为止。电脑随机录取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在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未被相应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区教育局(以报名时提交的户籍和房产信息为依据)统筹安排入学。
5.严肃纪律。民办学校招生结果经公示后统一办理学籍,严禁擅自更改录取结果。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电脑随机录取以外方式招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和招生期间出现重大舆情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区教育局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核减该校当年或下一年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6.民办招生流程:
(1)发布招生信息。5月13日前,区教育局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完成招生材料的申报、审核工作。完成不参加随机录取的直升学生和优抚对象子女人数、名单统计确认工作。5月16日前,区教育局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上公布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电脑随机录取计划数单独列出,并公布不列入随机录取的直升学生和优抚对象子女人数和名单)、招生简章、收费标准等。
(2)进行网上报名。6月3日8:00-5日8:00,家长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选择填报1所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真实、完整、清晰地提交报名所需要的所有资料,报名截止后不得变更或放弃已选择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志愿。6月7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报名人数。6月11日20:00-13日8:00,对本区内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第一次接受跨区(仅限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报名。6月15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一次跨区报名人数。6月15日20:00-17日8:00,对第一次跨区报名人数少于剩余招生计划的,第二次接受跨区(仅限其他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报名。6月19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二次跨区报名人数。将所有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数据导入“公办招生数据库”,供公办学校招生核验比对。
(3)报名信息审核和资格确认。6月21日-27日,区教育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联合相关部门,对已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提交报名资料有欠缺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补交、复审,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取消其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家长,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学。6月28日,公布经审核后的实际报名人数和名单。所有经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获得参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资格。
(4)电脑随机录取。7月1日-8日,由区教育局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依据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在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录取工作。
①直接录取。7月1日,对本区报名人数不超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的,区教育局直接全部录取。对跨区(1-2次)报名人数少于剩余计划数的,也直接全部录取。
②随机录取。7月1日,对于本区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随机录取比例为招生计划(进行电脑随机录取计划数)的100%。由电脑随机生成录取顺序号,公示录取顺序号,按计划数顺次录取。跨区(1-2次)报名人数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数的,按剩余招生计划数100%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由电脑随机生成录取顺序号,公示录取顺序号,按计划数顺次录取。
③交费确认。7月2日8:00-4日12:00,对直接录取和取得随机录取(在计划数序号内)资格的学生进行交费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的视为放弃录取,对放弃录取的名额,以短信、电话等形式按随机录取序号顺次通知家长交费,在7月6日15:00前录满(完)为止。
④公布结果。7月8日,由区教育局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布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确认录取名单。
同时,将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公办招生数据库”,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公办学校就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备案制度
区教育局在区委和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房产等部门,协助核查入学户籍和房产信息真实性,切实做好各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区教育局“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稳有序。区招生工作方案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并于5月7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加强宣传,做好政策引导
全区义务教育学校要继续巩固“四零承诺”成果,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入学政策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各学校应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积极宣传我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政策和举措,积极宣传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降低家长的择校愿望,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应急协调机制,强化招生入学风险研判,稳妥处置招生入学舆情及突发事件。
(三)加强监管,强化问责机制
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坚持“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 原则。按规定时间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工作,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电子学籍。区教育局把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纳入评价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招生工作全流程监管,对群众关注的热点学校,在招生、分班等重要环节派专人到学校进行现场(或线上)监督指导,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规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全面强化监督检查,对发生问题,不在第一时间处理的学校,将给予相关人员严肃问责;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严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实施党政纪处分等处理。对出现违规宣传、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招收借读生等违规招生问题和招生期间发生重大舆情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区教育局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核减该校当年或下一年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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