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规范共享单车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导语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松北区等 5 主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共享单车规范管理工作。

  四、约定和保障承租人责任及权益

  (十三)基本责任。共享单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2.爱护共享单车、停放设施等,对蓄意破坏、盗窃、强占共享单车和停放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未满 16 周岁的少年禁止使用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助力车。

  (十四)法律责任。共享单车承租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五)纠纷处理。承租人在租赁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运营企业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与运营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完善信用制度

  (十六)承租人征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实行承租人信用积分,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行业管理黑名单,禁止租赁使用。

  (十七)企业征信。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在本市开展服务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在信用哈尔滨网站及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建立诚信考核机制,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定期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六、具体实施

  (十八)实施时间。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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