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办理失业登记证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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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示以下资料: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本人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劳动者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承诺登记信息真实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比对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居住证登记等信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和常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情形的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同时可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经核验公示,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对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援助。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受理失业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办结失业登记。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要特别予以注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跟踪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登记失业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
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并将相关申领信息及时推送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文件依据:《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