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8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①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以下限制:①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③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7.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①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③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④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⑤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⑥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⑦年满30周岁;⑧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⑨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政策来源:《黑龙江省国内收养登记机关建设和收养登记有关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