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材料

  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可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一)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期间等情况在外地(不含境外)因急诊一次性住院的,或者异地安置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规定病种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异地急诊)

  (二)因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以下简称市外转诊)

  (三)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或者网上)办理异地医疗机构就医手续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以下简称异地居住)

  【所需材料】

  1、医疗费用票据原件

  要求:票据姓名必须与参保人姓名一致,入出院时间应与住院病历记录的入出院时间一致,票据上的病历号应与住院病历登记的病历号一致,费用总额必须与费用明细一致,公章边界及内容须清楚。

  2、费用明细(含具体诊疗项目、药品项目等数量及单价并加盖医院公章)

  要求:费用明细姓名须与参保人姓名一致,入出院时间应与住院病历记录的入出院时间一致,明细上的病历号应与住院病历登记的病历号一致,费用明细小计及总额须与票据一致,公章边界及内容须清楚。

  3、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记录等并加盖医院公章)

  要求:病历首页内容(患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必须与参保人基本信息一致;辅助检查检验报告单内容须清楚可见,应与费用明细一致;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内容须与费用明细内容一致;提供住院报销病历必须有医院公章和骑缝章且公章清楚可见。

  4、哈尔滨银行账户原件和复印件,患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要求:患者证件原件必须与参保时登记信息一致,复印件必须清楚,银行卡(或折)号码必须清楚可见(银行要求必须是一类账户)。

  温馨提示

  1、异地急诊和市外转诊人员使用医疗保险统筹金的起付标准按本市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类别确定,住院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相应提高30%;

  2、参保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向他人提供医疗保险证件、冒名顶替住院。违反本项规定,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参保人员在异地因急诊住院抢救治疗的,需符合《哈尔滨市医疗保险异地急诊抢救病种》的规定;参保人员异地急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4、因急诊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病情稳定或脱离危险期后应及时转回哈市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未经批准转往市外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转诊审批日期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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