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导语 本文将从总则、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公布、学杂费和奖学金等、附则七章介绍2014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五章: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面向全国制定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发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学校在该地区招生计划和录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信息发布途径
校本部网址:www.hrbmu.edu.cn 咨询电话:0451?86666763、86681434
大庆校区网址:www.hmudq.edu.cn 咨询电话:0459?8153027、8153020
第二十四条 凡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以邮递方式寄出。
第六章:学杂费和奖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4年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九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本章程由哈尔滨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