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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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事项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审批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三)《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
三、审批范围
(一)市级
在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结扎、引产、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婚前医学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检测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二)区、县(市)级
在一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从事助产技术及计划生育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四、审批条件
(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执业护士证书》;
(二)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三)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五、申报材料
(一)母婴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3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A4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份);
(三)《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及A4复印件(3份);
(四)单位证明、介绍信;
(五)申报人员的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照(4份)。
六、申请表格
《母婴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表格可在哈尔滨市卫生局网站下载。网址:hb.harbin.gov.cn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依照审批范围,由具有权限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理。
八、审批决定机关
依照审批范围,由具有权限的卫生行政机关审批。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区、县(市)卫生局初审,区、县卫生局审查合格后,将材料报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立即进行书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决定,审批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送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对审查不合格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颁发(出具)证照(文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十三、审批收费及依据
零收费。
十四、在线服务:
http://www.hrbxzsp.gov.cn
十五、窗口电话(业务咨询电话)
总机:84552888、84529623、84529614、84529659、
84529615、84569673、84529664、84529653
转 (8228)
十六、办理地点及乘车路线
道里区新阳路29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乘车路线:5、14、22、66、71、78、86、102、106、110路,在“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
十七、中 心 投 诉 电 话: 84553939
84553855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84505836
84509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