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本地宝APP

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导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策措施

  (一)明确临时救助属地主体责任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共同做好不同类型临时救助对象的相关救助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县级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可按程序将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小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并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确认本级临时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困难对象发现、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公示等临时救助日常工作。

  (二)全面实施急难事项“小额快救”。要全面落实临时遇困群众可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任一地点实施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事故灾难、突发变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对困难持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或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可视情实施“小额快救”,由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办理时限不超过48小时。待急难情形缓解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补全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困难影响持续时间较长、超过一个月的急难情形,参照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临时遇困台湾同胞在当地台办的协助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三)发挥临时救助补充托底作用。对因医疗、教育、住房、残疾康复、冬季取暖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或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取暖救助等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已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核实阶段性必需支出,可不再重复核对收入和财产,按照“谁救助、谁公示,救助谁、公示谁”的原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救助,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对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按照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发放阶段、每阶段发放金额,发放总时长一般不超过6个月。救助标准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予以救助。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据实调增、调减、调停。

  (四)帮助其他困难群众渡过难关。各地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政策的衔接,对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无法返岗复工、失业或暂时无法就业,连续3个月及以上无收入来源,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范围的农民工、毕业一年内且独立生活的高校毕业生等人社部门认定的登记失业人员,原则上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受理地按规定履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审核确认等一般程序,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参照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予以救助。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救助方式,通过现金、实物救助或转介服务等,解决临时性、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健全完善救助标准与方式

  (一)临时救助指导标准。各市(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遇困人数、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综合因素,根据维持救助对象在临时遇困期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进一步明确分类分档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1. “小额快救”对象原则上每次救助金额=每人每次救助标准×实际遇困人数,根据困难持续时间、困难程度划分低、中、高三档,每档每人每次救助标准分别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60%、100%。

  2. 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每次救助金额=每人每次救助标准×实际遇困人数,根据困难持续时间、困难程度划分低、中、高三档,每档每人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2倍、3倍。

  3.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每户每次救助金额=每人每次救助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最高档救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自付支出原则上依据规范票据认定。

  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自付必需支出在2000元(含)至10000元的,每人每次救助标准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之间;家庭自付必需支出在10000元(含)至20000元的,每人每次救助标准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之间;家庭自付必需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次救助标准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6倍之间。

  4. 救助对象特殊复杂的,或遭遇重大罕见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或救助需求远超原则救助标准,应启动“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救助方式、救助标准等,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二)强化临时救助转介服务依托全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深化拓展高效办成“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事项,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机衔接、信息共享,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通过“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系统,加强供需适配,转介慈善组织跟进接续开展帮扶。各级慈善总会要通过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向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领域,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经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积极培育、发展救助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各地在村(社区)成立相关社区社会组织,就近就便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救助帮扶。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要素保障

  (一)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保障。健全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人口数、保障对象数量、经济发展状况、临时救助工作绩效及实际工作需求等因素确定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指标直接下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

  (二)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监管,防止挤占、挪用、截留或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将备用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临时救助备用金发放情况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发放实物救助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通过规范程序采购所需物资。

  (三)加强改进作风。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制度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申请人或其代办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当地民政部门依法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多层次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经办人员政策宣传执行、信息平台应用等能力。加强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临时救助工作中精准、高效、便民的经验做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及网格员、志愿者等对临时救助政策的知晓度。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哈尔滨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救助】可获黑龙江/哈尔滨流浪救助站位置、咨询电话、临时救助申请指南等信息

栏目导航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