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关于进一步明确停热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导语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停热有关事宜的通知,就停热办理做出说明,详见下文。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停热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供热企业:

  为全面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提高供热企业办理停热工作效能,提升人民群众办理停热满意度和便捷度,促进我市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停热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热办理时限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镇供热“冬病夏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建基〔2024]6号),我市停热办理时限明确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二、不予受理停热申请情形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分户供热用户立厅管道在用户室内等不具备停止用热条件的;

  (三)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用户在供热期内进户入住的,本供热期计算在办理停热条件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四)房屋位于冷山、顶层、底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复式建筑房屋等同一房屋内有互为联通的多层房屋要求分层或局部停热的;

  (六)上一供热期用户办理停热后,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持续低于法定最低温度的。

  三、办理停热需提供的要件

  (一)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新购住房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

  (二)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证明(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经本人或经办人签字的停止用热申请书。

  四、停热办理流程

  规范用户办理停热流程,实现停热办理“最多跑一趟”。用户提出申请停热后,供热企业应通过其管理台账查询该用户房屋所在位置及是否符合办理停热条件。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按照上述办理停热需提供的要件提供要件,供热企业即时办理停热并签订停热协议,停热协议中应当包括:如用户停热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持续低于法定最低温度,同意配合供热企业恢复用热,所发生的热费自恢复供热起按用热天数据实结算;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原因。

  五、有关要求

  (一)各供热企业要通过短信、企业微信平台、办公地点张贴、滚动屏展示等方式,公开停热办理时限、办理地址和24小时服务电话,主动接收群众监督。

  (二)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停热办理时限内,供热企业不得拒绝用户申请办理停热,不得设置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款,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申请要件。

  (三)供热企业不得以内部审批流程等理由,要求申请人等候通知,拒绝即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停热手续。

  (四)用户办理停热手续后,除用户申请恢复供热,以后年度不得要求用户重新申请办理。

  (五)鼓励供热企业在其企业微信平台开通线上办理用户停热功能。

  (六)将供热企业办理停热工作纳入供热企业“红黑榜”考核内容,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供热企业的监督力度,督促供热企业严格依规为用户办理停热,查出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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