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供热滞纳金的收取比例

导语 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的,可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按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违约金。

   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的,可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按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按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违约金。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四十二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哈尔滨现行供热收费标准:

  1、居民热费单价:38.32元/平方米

  2、非居民热费单价:43.30元/平方米(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3、住宅、居民自用车库执行居民热价;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4、按供热面积收费,如遇政策、价格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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