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哈尔滨中央大街步行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详情

导语 为了加强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繁荣发展,我市拟制定《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条例》。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

  中央大街步行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繁荣发展,我市拟制定《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条例》。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书信方式返给我们。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0月8日。

  书信邮寄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哈尔滨市司法局立法处,邮编:150036。(请在信封上注明“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hrb492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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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行街交通管理及禁行规定

  交通管理:出租车进入步行街区,应当在指定站点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停车等客。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度工作,保证经停步行街区周边路段公共交通车辆的营运时间与步行街区商服单位营业时间相协调。

  禁行规定:步行街区禁止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下同)通行的路段,除残疾人专用人力车、手推儿童车和执行公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抢险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进入;确需进入的拉运货物及环卫等作业车辆,应当服从街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步行街区交通管制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街区规划制定和调整,并设立交通标志、标线、指示。

  公共秩序

  步行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区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沿街发放印刷品、宣传品或者其他小广告;(二)利用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广告宣传。(三)以尾随、拦截等方式招揽顾客或者以拍手、呼喊、使用音响器材等方式招揽顾客;(四)以赠送物品为诱饵向游人扫码;(五)乞讨、露宿;(六)在公共座椅躺卧等不雅行为;

  处罚:违反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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