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士兵补助金标准
导语 退伍军人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相信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下面就给出一个具体的金额。
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市政府决定,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金标准
(一)退役士兵服役期满(2年)的,发放补助金5.8万元。
(二)服役期满1年、中途退役的退役士兵,发放补助金2.9万元;服役期未满1年的,不发放补助金。
(三)转业士官(包括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补助金的复员士官)除按照服役期满士兵标准发放补助金外,从第3年军龄起,按照每1年军龄发放3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
(四)二、三等伤残军人,除发放补助金外,另按照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五)服役期间立功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发放补助金外,根据立功等级增发补助金。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士兵补助金基数的30%;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士兵补助金基数的15%;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士兵补助金基数的5%。
二、适用对象
2010年12月1日后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属于本市政府应安置对象、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士兵(包括转业士官、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补助金的复员士官)。
三、其他事宜
(一)领取补助金后的退役士兵(包括转业士官、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再享受政府为其安置工作的待遇。
(二)呼兰区、阿城区及各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通知标准,适当提高补助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