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暂住人口需申领《暂住证》:
1、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
2、正在劳动改造或者劳动教养经批准回家暂住;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
注:旅游、探亲、访友、就医、寄养、寄读和出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暂住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1、本人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证明;
2、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3、正在劳动改造或者劳动教养经批准回家暂住的,提交所在劳动改造机关或者劳动教养机关证明;
4、相关暂住本地证明。
1、本人到暂住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证窗口申领《暂住证》;
2、填写《暂住人员登记表》;
3、符合条件,当场发证。
注:暂住人口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需本人办理,不能代办。
1、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2、办理费用
按有关规定《暂住证》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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