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哪些人可以领取高龄津贴?
导语 具有我市城区非农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无基本养老金人员;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含农业户口),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至99周岁所有老年人等,详见正文!
①无基本养老金老人高龄津贴:
1.具有我市城区非农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无基本养老金人员
2.无基本养老金是指:
(1)没有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费的;
(2)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
(3)没有享受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役)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的。
3.享受民政部门救助人员(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困难家庭)、领取遗属补助人员、享受“老委主任”补贴人员、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人员。
②扩面发放老人高龄津贴
1.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含农业户口),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至99周岁所有老年人
2.既符合扩面津贴发放条件,又符合无基本养老金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可以兼得两种高龄津贴。
③百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哈尔滨市户籍,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时间
经认定复核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从户籍年龄生日的当月起计发津贴,当月死亡的高龄老年人计发当月高龄津贴。
三、变更和终止: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迁出地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需重新履行认定审核程序。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跨区、县(市)迁移的,不需要重新履行认定复核程序,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协助迁出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接迁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变更备案,填报《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迁移变更表》,并做好发放衔接,迁出地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地自迁出地停止发放当月起完成发放。
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及户籍迁出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提供老年人死亡证明或法定赡养人承诺确认书办理停发高龄津贴手续,死亡证明或法定赡养人承诺确认书归入备案档案管理。未及时报告死亡或户籍迁出情况的,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每季度信息核查结果,采取电话回访、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通知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三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高龄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老年人长期到户籍地外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异地居住人员离开居住地后无法取得联系满3个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经重新认定复核后,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之月起给予补发。
因比对数据时效性延迟,久居外地市无法取得联系,迁出(迁入)户籍地未及时告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需封闭管理无法上门主动排查发现等情况,未能及时将符合发放高龄津贴条件的老人纳入发放范围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且老年人健在的,可自符合发放条件之日起给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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