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恢复户口办理指南
本文为大家带来回国人员出国、下落不明后注销户口的,在哈尔滨市区、县定居办理材料、办理流程等实用信息,方便大家办理哈尔滨户口恢复。
办理条件及材料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可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户口登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户口书面申请;
(二)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三)原户口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不注销户口。已被注销户口的,本人返回后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寻回恢复户口登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户口书面申请;
(二)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或派出所调查报告;
(三)原户口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户口登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户口书面申请;
(二)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情况说明;
(三)原户口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四)核查全国人口信息库未落户证明材料。
户口原在我市,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公民户口被注销的人员,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户口,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户口登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安机关恢复户口核查情况说明;
(二)原户口注销证明材料;
(三)核查全国人口信息库未落户证明材料。
按照2003年8月7日《公安部30项便民利民措施》要求,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此后公安派出所已按判刑教养注销户口的,应予以恢复。
原籍在我市且原籍户口被注销,赴外地生活、务工无户口人员实际居住地派出所不予登记户口的,本人可向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补录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上报市局,市局在四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户口登记。申报补录户口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录落户申请书;
(二)原籍户口注销证明或登记材料;
(三)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不予登记户口情况说明;
(四)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
(五)无户口人员的询问笔录及两人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
(六)核查比对人像、指纹及全国人口信息库未落户证明材料。
原籍在市外且原籍户口被注销或未登记,早年来我市生活、务工的无户口人员原户籍地派出所不予登记户口的,本人可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补录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上报市局,市局在四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户口登记。申报补录户口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录落户申请书;
(二)已注销的提供原籍户口注销证明,未登记的提供原籍未落户证明;
(三)原籍公安派出所不予登记户口情况说明;
(四)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
(五)无户口人员的询问笔录及两人以上知情人及原籍亲属询问笔录;
(六)核查比对人像、指纹及全国人口信息库未落户证明材料。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有关具体原因,向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上报市局,市局在四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补录户口登记。
哈尔滨市民政局所属第一、二、三福利院和精神专科医院、福利性医院等救助的“三无”人员(痴、呆、傻、精神病患者)落户,可由第一、二、三福利院和精神专科医院、福利性医院等凭民政局入院审批表、救助站安置登记表、报警登记表、照片(电子版)到所属分局户政科进行人像信息比对无误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分局户政科审核材料在集体户申报补录户口登记。办理完毕后,上报户政管理支队将户口信息予以锁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迁出。
文件依据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哈尔滨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户口】可获哈尔滨户口迁入办理指南、各种情况落户办理指南、办理点地址电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