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再生育申请办理
再生育申请是指夫妻已经生育一子女,还想再次生育的时候需要再生育申请手续。那么哈尔滨再生育办理需要具备什么条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又有哪些流程呢?
办事条件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4、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符合本项规定要求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5、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6、少数民族的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7、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符合本项规定要求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
8、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9、晚育的夫妻符合再生育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10、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两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办事材料
办事流程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的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即时对申请人的自然、婚姻等情况的真实性,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3、对初审合格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准予生育的答复,并发给《计划生育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及费用
办理所需时间为一个月,需要做病残儿鉴定的,审批时间延长一个月。
办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