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直属企业选聘公告

导语 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直属企业招聘仓储保管员2名、信息管理员2人、检验员3名,详见下文。

  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直属企业市场化选聘公告

  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隶属于黑龙江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3月注册成立,国有独资公益类企业,承担我省省级储备粮油的收购、保管、轮换以及日常管理等任务,确保省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油)是省政府调控粮油市场,应对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物资保障,在政府应急动用时调得动、动得快、用得上。公司下辖10户直属企业,分布在省内各地区,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特此公告。

  一、招聘岗位

  仓储保管员2名、信息管理员2人、检验员3名。

  二、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事业。

  2.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娴熟运用计算机相关应用程序,熟练使用Office、Excel等办公软件。

  4.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愿意从事粮食行业服务工作。

  5.中共党员优先;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竞聘:

  (1)正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或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内的;

  (2)品行不端,处于个人失信被执行期间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二)直属企业仓储保管员岗位具体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4年6月后出生),特别优秀者年龄和学历可适当放宽。

  2.具有粮食仓储管理经验,掌握粮食流通、收储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3.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敬业精神。

  4.具有粮油保管初级及以上资格证书者优先。

  (三)直属企业信息管理员岗位具体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计算机相关专业学历,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4年6月后出生),特别优秀者年龄和学历可适当放宽。

  2.熟练使用办公设备、交换机、路由器、网络硬盘录像机等粮库常用的设备,了解计算机网络、监控摄像头的调试,具备网络故障的分析、判断、解决能力。

  3.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敬业精神。

  4.有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基层粮食收储企业(粮库)工作经验优先。

  (四)直属企业检化验员岗位具体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粮油储运与检验、化学类等相关专业学历,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4年6月后出生),特别优秀者年龄和学历可适当放宽。

  2.具有粮油质量检验经验,掌握粮食质检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3.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敬业精神。

  4.具有农产品食品检验员初级及以上资格证书者优先。

  三、工作地点及到岗时间

  工作地点:黑龙江省内地区,服从分配。

  最迟到岗时间:2024年8月上旬。

  四、招聘程序

  1.公开报名:本次招聘采用网络报名方式,在前程无忧网站进行报名。

  2.资格审查:严格按照招聘公告的条件要求开展资格审查工作。应聘者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资格审查通过后将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参加后续环节,资格审查未通过者,不再另行通知。

  3.能力测试:资格审查合格者需参加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4.背景调查:根据招聘岗位需要确定人选后,按照农投集团相关要求对拟选人员进行背景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

  5.结果公示:确定最终拟聘人员名单后,对拟聘人选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8.人员就岗:在拟录取名单公示结束后,如无任何异议,则被聘任者应在规定时间携相关材料报到,签订劳动合同、岗位合同后正式上岗就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

  四、纪律监督

  (一)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工作全过程,凡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的,或不符合条件的,一经发现核实,立即取消下一环节资格,录用后发现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在招录过程中报考者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行为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报考人员一经录用,须服从用人单位岗位安排,不服从岗位分配者取消录用资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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