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导语 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应本人持 身份证、准考证,向报名所在市(地)、县(市、区)招生考 试机构申请领取并填写《普通高考成绩复核申请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 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 〔2017〕3 号)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考务工作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 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答卷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 理,复核过程中不允许考生及家长查阅答卷。

   第三条 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分为复核和复审,分别由考生报 名所在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高考评卷工作 办公室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应本人持 身份证、准考证,向报名所在市(地)、县(市、区)招生考 试机构申请领取并填写《普通高考成绩复核申请表》, 《申请表》须经班主任或相关科目任课教师审核签名并经 所在中学或学习学校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于 6 月 26 日 17:00 前上报报名所在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 构。市(地)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传下 达”功能于 6 月 27 日上午 10:00 前报省招生考试院,由高考评 卷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核。手续不齐全的,不接受其复核申请。

  第五条 考生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手写姓名、准考 3 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科 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再选科目等级赋分转换是否准 确。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业和 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省招生考试院不具体受理考生个人的高考成绩复核申请。

  第七条 高考评卷工作办公室对考生申请事项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论于 6 月 28 日上午 11:00 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传 下达”功能反馈到市(地)招生考试机构,由市(地)、县(市、 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考生。

  第八条 考生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须在接到复核通知当 日内向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 请。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第一时间通过上 述方式报送省招生考试院。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的复审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九条 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复审组,本着实事求 是、为考生负责的原则,对复核结论仍提出质疑的做出最终认 定,由各级招考机构负责及时将复审结论书面送达考生本人。

  第十条 复审结论为最终结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再受理 4 考生对复审结论的异议申请及其他有关申请。

  第十一条 在复核或复审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 更成绩的,分别由高考评卷工作组或复审组出具变更报告,按 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高考成绩通知 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 年《黑龙江省普 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及复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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