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外迁入落户政策调整通知

导语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吸引人才流入,经过广泛调研,我局决定对我市现行市外迁入落户政策进一步调整。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局“放管服”改革的相关部署要求,根据城市发展实际,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吸引人才流入,经过广泛调研,我局决定对我市现行市外迁入落户政策进一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新举措,进一步加大引进人才落户力度

  (一)出台实施在校学生来哈落户新政策。

  凡是在全日制技工院校、中专含以上院校读书的在校学生可以凭在校证明材料,到本人或父母购买房产所在地、租赁房屋居住地、亲属户籍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在校读书相关证明材料(学生证、在校证明等)、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社区集体户的,需提供房屋租赁手续。到租赁房屋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落户证明书、房屋租赁手续等相关材料。到亲属户籍地落户的,需提供亲属同意落户证明书、亲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二)出台实施省内各地引进人才来哈落户新政策。

  哈市范围以外,黑龙江省内各地区引进的统招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才,本人自愿可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派出所、道外区南马路派出所、南岗区巴山街派出所、香坊区文政派出所、松北区祥安大街派出所申请落集体户口,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户口簿、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在职证明等相关材料,有随迁家属的提供结婚证和出生证。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三)取消引进人才落社区集体户口和落单位集体户口不能带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限制。

  凡是自愿来哈市就业、创业、生活的国民教育中专(含)以上高校毕业生,具有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具有初级工(含)以上的技能型人才以及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可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已在哈市购买房产的,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可以随迁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落单位集体户口或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口。

  3.在哈市租赁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赁地派出所落户。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书、毕业证书或初级(含)以上职称证书或初级工(含)以上证书、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制式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直系兄弟姐妹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户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证明书、房屋租赁手续。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二、抹平门槛,取消来哈租赁房屋居住落户限制

  在哈市依法依规租赁房屋居住,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合法租赁协议,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办理并取得居住证,可为承租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办理落户。出租房屋地址只能落一户承租人户口,原承租人户口不迁出,其他承租人不能再申请落户。

  (一)房屋所有人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落户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可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落户。

  (二)房屋所有人不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落户的,承租人本人可到居住地派出所统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材料:承租人落户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原件、居住证或在哈市缴纳养老保险记录原件。随迁人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直系兄弟姐妹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在租赁房屋地址落户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到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落户书面制式证明、落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材料齐全,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当场办理。

  专此通知

  哈尔滨市公安局

  2021年7月7日

  (本文件有效期5年,自2021年7月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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