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黑龙江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导语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不低于580元。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不低于580元。其中,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48元、162.4元、69.6元;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48元、139.2元、92.8元。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省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并将同级财政按规定标准负担的补助资金于2021年11月底前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全面放开参加居民医保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较2021年提高40元,为每人350元。

  二、巩固完善待遇保障机制

  各市(地)要做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落地工作,坚决树立清单意识和科学决策意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巩固提升统筹层次,在夯实市级统筹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原则,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三)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85元。2021年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60%,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0万元。大病保险继续对脱贫人口实施起付标准降低一半,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倾斜支付政策。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支付政策,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性保障政策。

   (四)统一规范居民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对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政策,全力推动医疗救助市级统筹,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力度,规范医疗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2021年、2022年继续按规定对脱贫人口给予资助参保。各地要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建立健全与医疗救助对象认定部门间的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鼓励慈善捐赠,探索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建立专项保障机制。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六)完善脱贫人口待遇保障政策。进一步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成果,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保持医疗保障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实事求是确定待遇标准,分类落实好脱贫人口各项医疗保障待遇。继续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困难家庭参保儿童实施免费治疗。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大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探索给予倾斜救助。

   (七)坚决治理医保扶贫领域过度保障政策。坚决防范福利主义,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全面清理存量过度保障政策,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推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内政策统一、待遇普惠,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

   (八)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主动发现机制、动态监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精准帮扶机制和依申请救助机制,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要加强动态监测,及时预警,提前介入,跟进落实帮扶措施。健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贫机制,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发展,不断壮大慈善救助,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四、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九)加强医保支付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医保定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着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国家DRG试点城市哈尔滨和国家DIP试点城市佳木斯、鹤岗、伊春要按国家部署实现实际付费。积极探索点数法与统筹地区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相结合,逐步使用区域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加强医保目录管理,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健全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

   五、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十)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要做好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做好采购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统筹协调针对国家集采范围外、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开展省级或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探索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开展省级或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完善和规范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交易规则。推动信用评价制度落地见效,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常态化机制。

   六、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和风险防控。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建立健全医保部门与银行、税务、财政对账机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

   (十二)强化日常监管,巩固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完善日常监管常态化机制,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聚焦“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三假”欺诈骗保问题,联合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监管,提升监管的专业性、精准性和效益性。学习宣传贯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营造“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监管环境。落实社会监督员制度,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保群众监督,营造维护基金安全良好氛围。

   七、加强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十三)继续深入抓好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参保调查,建立参保台账,动态掌握常住人口参保信息。持续加强城乡居民参保宣传引导,做好重点人群的参保动员工作,强化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保险意识,对于经多次动员仍不参保的,查明原因,建立不参保人员信息库。

   (十四)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有效衔接。在医保网上服务大厅不见面办理的基础上,将邮寄办、电话办、微信办、邮箱办、预约办、绿色通道服务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提高线上服务适老化水平、优化线下服务模式,坚持“两条腿”走路,充分运用老年人等群体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保障老年人等群体的基本需求,切实发挥传统服务方式兜底作用。

   (十五)推进医疗保障纳入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继续推进全省经办服务综合柜员制,打造优质服务窗口,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高效使用好差评服务系统,为群众提供良好办事环境。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予以支持,推进医保经办标准化窗口和服务示范点建设,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职能拓展。

   (十六)开展医保“六进”服务试点工作。开展医保进定点医疗机构、进银行网点、进企业机关、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服务试点工作,切实将医疗保障便民、利民、惠民服务落到实处,方便参保人员就近了解和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打造与新时代医保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化医保经办队伍。医保经办力量配置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

   八、做好组织实施

  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更好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便捷高效、温暖舒心的医疗保障服务。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定工作预案;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参保学生的缴费工作。各级有关单位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按要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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