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哈尔滨重污染天气限行措施

导语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分别对应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主要采取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中显示

  应急响应: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分别对应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限行措施:

  (1)Ⅲ级应急限行措施

  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运输;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四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及平房、呼兰、阿城、双城区和各县(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

  (2)Ⅱ级应急限行措施

  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运输;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四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及平房、呼兰、阿城、双城区和各县(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

  (3)Ⅰ级应急措施

  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运输;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四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及平房、呼兰、阿城、双城和各县(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

  应急响应: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分别对应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主要采取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和建议性措施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区县(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一)总体要求

  1.切实夯实减排比例。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区县(市)政府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的减排量核算。

  2.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各区县(市)政府应逐一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应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包括工业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3.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要求。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处理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应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精准实施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

  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在橙色和红色预警条件下,未纳入重点行业内的涉气企业按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求执行限产或停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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