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疫情重点地区实施严九条

导语 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在确诊病例10例及以上的县(市、区)实施9条最严格的管控办法,简称“严九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我省重点地区疫情蔓延扩散势头,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在确诊病例10例及以上的县(市、区)实施9条最严格的管控办法,简称“严九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封住城

  严管严控各出城口,实施交通管制,封闭所有出入口,车辆和人员一律不予放行。运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城市运转、参与疫情防控、重大疾病救治等车辆和人员须登记和测温后放行。

  严格落实首站负责制和沿线联动机制,持续强化前段劝阻、途中查控、落地稳控等措施,坚决阻断传染源输入途径,守好入城“大门”。

  责任单位:相关市(地)政府(行署),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二、关住门

  对所有村、社区(住宅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只保留1个进出口,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在非主要通道设警戒线隔离,对本村、社区(住宅小区)人员和车辆进出做好登记,严格做到“二人二查三问”,即每个卡口至少2人值守,查体温、查身份证(或通行证),询问“到哪里去”“为什么去”“预计何时回”,并做好记录。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三、管住人

  各村、社区(住宅小区)封闭期间,禁止非本村、社区(住宅小区)人员和车辆进入,防疫工作有关人员、应急车辆除外。

  本村、社区(住宅小区)人员和车辆凭人员通行证进出,每户家庭每2天可派1名相对固定的家庭成员,在测温后可出门采购生活用品,外出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其他人员除看病、上班、生活保障外,一律不得外出。

  发热病人外出看病,要由村(社区)专人做好个人防护,用专车直接送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就诊。在病人未排除感染新冠肺炎前,将就医者、社区陪同人员作为高风险人员,做好筛查和隔离。

  其他外来人员因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要测温,实行“一人一表”登记,全面登记个人信息、联系方式,落实定人定时跟踪防控措施。快递、外卖集中到村、社区(住宅小区)防疫卡点,消毒后由居民取走。

  强化属地防控责任,对村(社区)隔离工作,市级负责整体指导监督,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负主体责任,实行包保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四、禁聚集

  以户为单位,严格禁止城乡居民探亲、串门、打牌、聚餐、聚集。“红事”一律停办,“白事”一律从简,并报村(社区)备案,村(社区)干部全程参与管理。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五、早隔离

  对外来或从外地返回人员严格实行14天隔离观察(自到达之日计算),一律不得外出,每天记录体温和身体状况。有居所的实行居家隔离;单位具备隔离条件的实施单位隔离;无居住条件的到本地提供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

  所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到指定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拒不配合集中隔离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解除隔离观察的由社区监督其继续居家隔离。

  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所在楼栋单元实行为期14天的全封控管理,在其住处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设置警戒线,严禁人员出入,封控人员生活必需品由所在村(社区)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实行封控管理的有关人员,药品和生活必需品等可采取集中采购配送方式进行,相关费用由县级政府承担。

  自列入疫情防控重点县(市、区)之日起,在48小时内对本辖区城乡居民开展拉网式筛查,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确保全覆盖、无盲区。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

  六、控经营

  与居民生活必需品保障无关的经营场所暂停营业。居民生活必需的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要定期消毒,经营人员和购物者一律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进行测温;所有药店暂停销售退烧药、止咳药和抗病毒药。

  开复工企业须按规定报备后开复工。所有外地返乡的开复工人员必须隔离观察14天,本地人员必须无发热症状,无与疫区人员接触史,无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并持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疫情监测证明方可上岗。开复工企业负有管理、登记、防护的主体责任,要合理配置用工,推行多班定员生产,划小作业单位,限定工作区域,员工上下班必须测量体温、做好登记。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有关企业,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工信、商务、卫生健康部门。

  七、严执法

  对出现发热(37.3°C及以上)、不按照要求如实、主动报告,逃避、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体温测量、情况核查、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卡,恶意污蔑攻击、侮辱、威胁、伤害人民警察和医务防疫人员,要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监督举报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举报电话,受理重点人员未落实管控措施举报。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公安部门。

  八、保民生

  水、电、气及通信等公共事业单位窗口实行“不见面”网上办理、网上缴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非恶意欠费者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不停网、不停机。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持有指定机关(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核发的疫情防控、生产生活物资、民生保障和有序复工车辆专用通行证的车辆,对车上人员体温测量正常后快速放行。对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等应急检修作业,要有专人陪同在本区域内作业。

  要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生产供应基地要“严进严出”,对鲜活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饲草饲料等物资运输车辆,实行专人管、专车运、专线行、专人接管理措施,稳定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供应。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电力、供水、燃气、通信等相关部门。

  九、抓督战

  各市(地)指挥部要向重点县(市、区)派驻工作组,实行挂牌督战;要层层压实责任,实行市级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重点村(社区)。凡防控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律从严追责问责。

  相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围绕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市指挥部。各重点县(市、区)指挥部要将每日工作动态分别报省指挥部疫情防控组(联系人:杜学博,联系电话:13936094241)和社会稳定组(联系人:孙忠民,联系电话:17758810107)。

  充分发挥好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战线前移、关口下沉,抽调机关干部到一线协助村(社区)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工作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佩戴统一标识。

  责任单位:各市(地)、相关县(市、区)指挥部。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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