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单位饲养犬类有要求吗
导语 单位饲养护卫犬只,应当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并且实行一犬一证,详见正文!
回答:有要求。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部分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单位饲养护卫犬只,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养犬登记申请;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养犬登记,实行一犬一证。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不得将饲养的犬只转让给居民,居民不得将饲养的犬只挂靠在单位名下。
第三十六条 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
(三)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
(四)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
(六)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七)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第三十七条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
(三)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宾馆、饭店、商店;
(五)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六)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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