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单位饲养犬类有要求吗

导语 单位饲养护卫犬只,应当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并且实行一犬一证,详见正文!

  回答:有要求。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部分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单位饲养护卫犬只,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养犬登记申请;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养犬登记,实行一犬一证。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不得将饲养的犬只转让给居民,居民不得将饲养的犬只挂靠在单位名下。

  第三十六条 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

  (三)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

  (四)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

  (六)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七)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第三十七条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

  (三)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宾馆、饭店、商店;

  (五)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六)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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