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群租住房持续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导语 《哈尔滨市群租住房持续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前,意见可以发至:scc3349@126.com电子邮箱。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违规群租行为,保证居民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按照省住建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黑建函〔2023〕247号)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排查整治群租房火灾隐患,确保居民居住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哈尔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哈尔滨市群租住房持续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9月11日前将意见发至:scc3349@126.com电子邮箱。

  附件:哈尔滨市群租住房持续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8日


  附件:

哈尔滨市群租住房持续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属地政府群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治理群租房管理乱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住建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黑建函〔2023〕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群租住房持续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租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2023年通过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治,形成合力,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实现闭环管理。有效减少因住房群租产生的住房、治安、消防、电气等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2024年通过总结经验,剖析问题,在上一年度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治理措施,逐步将群租住房纳入属地常态化社会综合治理工作。2025年主要在前两年综合治理工作基础上建章立制,进一步巩固综合治理效果,争取通过3年专项治理行动,建立群租住房管理长效机制。

  二、认定标准

  群租住房概念:单套房屋出租给多人集中居住,符合国家有关住房租赁、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为合法群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为违规群租住房。居民区内成套住宅出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群租行为。

  (一)将套内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隔为若干小间出租,或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的;

  (二)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的,或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的;

  (三)房屋进行拆改装修,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出租的成套房内增设明显多于原设计数量的电表、水表等设施的;

  (五)出租房屋人均使用面积低于5平方米,或单个房间居住的人数超过2人的(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治理标准

  认定为违规群租行为的,通过综合治理,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原设计结构对原设计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同一房间不得按照床位出租等变相分割出租;

  (二)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夫妻关系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

  (三)起居室(厅)作为一间居室出租的,应当具备采光和通风条件,保证空气质量,保证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原始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四)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向住建部门办理开业申报备案及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不得违规从事群租业务;

  (五)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随意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改变房屋原设计上下水管路及设施,加建卫生间、厨房;不得改动燃气设施;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存放(电动车充电电瓶等)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物品;

  (七)承租人属暂住人口的,出租人须持租住人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并签定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住房不得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四、责任分工

  (一)主体责任

  1.各区、县(市)政府作为群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属地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人员和经费,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统筹组织开展群租房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2.街道办事处作为群租住房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群租房举报受理、线索收集、排查确认、督促整改和整改结果核实工作。整合社区及各类协管员、网格员、信息员等辅助力量,实行网格化管理,组织实施群租住房专项整治工作。

  3.住房权利人、出租人和使用人共同为群租住房安全责任主体,应按照住房租赁、市场监督、公共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出租、经营、使用。房屋出租人依法承担房屋租赁使用中的安全责任,应当保障租赁房屋建筑结构、供电、燃气、消防设施和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符合安全要求。

  (二)部门责任

  1.住建部门负责群租房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指导房屋租赁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排查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督促燃气用户安装报警装置;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2.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对群租住房的治安管理工作,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辖区派出所须积极配合办事处开展对群租住房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联合执法活动,及时采集录入相关信息,维护执法现场治安秩序,为联合执法活动的顺利实施提供安全保障。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对擅自改变住房原设计使用性质、改变住宅规划设计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4.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5.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对街道(镇)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升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6.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梳理问题线索违反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条款、行政处罚依据、涉及的执法部门;指导协调涉及群租房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

  7.发改部门、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结合行业实际开展排查,对群租行为涉及的突出问题依法整治。

  8.税务部门负责对群租住房出租人(转租经营人)偷逃税情况进行稽查,依法查处。

  9.供电、供水、燃气等单位依法开展供电、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积极配合落实属地政府部门安全工作要求,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群租住房采取必要的限水、限电、限气等紧急避险措施,及时中止安全危害行为继续发生,直至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五、工作安排

  为确保3年专项治理取得实效,群租住房综合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完成。

  (一)排查认定、限期整改阶段(2023年9月15日至10月19日)

  属地办事处组织社区、网格员、辖区民警、流动人口协管员以及物业保安等社会力量,深入排查群租住房底数、现状,建立台账。属地消防部门协助认定群租住房消防安全隐患点,并指导有关部门和出租人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采取各种必要手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辖区公安民警要全过程配合排查、约谈、整改、执法等综合整治工作。

  1.属地办事处组织社区在其管理区域内开展巡查,收集问题线索。有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小区,物业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社区报告。没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小区,由社区组织社区协管员、网格员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老旧管网改造、燃气管线更换等入户调查专项工作,结合供水、供电、燃气等收缴费用上门服务等,巡查违法群租问题、建档立册。

  2.社区实行“红、绿网格化”安全管控。社区将群众举报、12345投诉转交、物业巡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建立档案,上报办事处排查认定。同时,建立群租住房楼盘管控网格表,对以原设计为居住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赋绿色,不符合此项要求的赋红色,在小区或单元设置专区公示,纳入网格管理。

  3.办事处组织核实认定,建立台账。办事处召集辖区内派出所、住建、应急管理(消防)、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收集的问题线索现场排查认定,填报《群租住房检查信息清单》(附件1),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未能入户核实的,办事处组织对居住证管理系统中的出租住房,逐一上门核实群租人员是否签订《群租住房治安管理责任书》,同时入户认定。认定为违法违规群租住房的,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违法租赁问题台账》(附件2)。

  4.组织当事人自行整改。经排查认定,不符合本方案有关整治标准的,办事处负责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3),要求当事人中止违规群租行为,将违规改建自行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租赁企业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出租人,须在15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市场主体登记及公共居住场所开业申报手续。

  (二)综合整治阶段(2023年10月20日至12月11日)

  各区要整合力量,对前一阶段工作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租赁市场乱象,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整治。同时,依据台账加强督导检查,定期复查巩固成果,确保整治实效。重点解决线索移交执法部门后未及时查处、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等问题。办事处对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拒不完成整改的,填报《违法租赁线索移交单》(附件5),移交以下部门依法查处。

  1.物业企业不履行排查报告义务或者故意瞒报有关信息的,由区住建局对其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媒体曝光;住房租赁企业未进行开业申报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由区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市住建部门予以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物业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为应及时上报,不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2.对不符合本方案整治标准第(一)(二)(三)(五)项的问题线索,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增设厨房、卫生间,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配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拆除,必要时,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第(六)(七)项的问题线索,移交所在地派出所责令改正、依法查处;

  4.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问题线索,移交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各部门接到《违法租赁线索移交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在查处工作完成后填报《违法群租住房排查治理台账》(附件6),反馈回属地办事处,由区住建局配合汇总后形成年度整治查处情况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住建局。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4年1月至2025年底)

  2024年度主要工作是在上一年度专项整治基础上,查找不足,堵塞漏洞,完善机制。市级各部门依据本行业法律法规,每年定期开展群租住房综合治理工作检查,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工作机制,推广先进经验。例如,鼓励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发现有携带电动车电瓶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室内的重点单元加装电瓶安检门禁等方式,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严防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居民楼。逐步实现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常态化、社会化、信息化、制度化。

  2025年度主要完成建章立制工作,基本实现规范化管理。市、区、街道联动,各部门分工协作,落实隐患消除责任制,实行问题台账分责共治管理,保证问题线索移交“有交有复”,做到事前及时发现和预防,事中妥善处置,事后认真整改并巩固成果。各区政府要在每年高校毕业季、流动人口返乡季、用工季等住房租赁高峰,定期开展群租住房排查整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充分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共同构建出租人自觉依法依规从事住房租赁,物业企业定期进行日常巡查管控,办事处和各部门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有效及时整治违法群租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主城6区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群租住房综合整治长效工作方案,层层落实群租住房整治责任制。加强群租房整治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群租住房整治和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综合考评和部门业务考评范围。建立线索排查、行业纠纷调处、投诉举报处置、行政执法联动等相关制度,确保综合治理统筹开展、有序推进。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和9县(市)政府可参照本方案开展工作。

  (二)坚持疏堵结合。各区要坚持问题导向,边检查整治、边发现漏洞、边建章立制,将安全管理与疏导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引进有资质的装修和经营公司加强规范操作;积极与供电部门共同推广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在有条件的小区设置电动车专用充电设施;在居住区域外设置电瓶等易燃易爆物品临时保管区域等,力争事前防范化解风险,逐渐将混乱的群租行为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轨道。

  (三)突出宣传引导。借助电台、报纸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地宣传群租住房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普及安全防范基本知识、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选取典型火灾案例,由网格员或楼长在业主群、物业管理群定期推送,强化警示作用,教育引导出租人、承租人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自觉整改群租住房安全隐患。

  (四)上报工作情况。按照省住建厅工作要求,各区、县(市)住建局要做好群租住房综合治理统计汇总工作,鉴于时间紧、任务重,请务于2023年10月11日前将工作方案、违法租赁问题台账、工作联系人;12月12日前将年度整治查处情况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统计汇总并按时上报省住建厅。2024年、2025年12月15日前向市住建局报送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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