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办理停热需要什么手续?
导语 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复印件,新购住房未办理产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等。
01.上一年度办理停止用热用户须知
1. 继续办理停止用热须在2023年9月30日前按上年协议约定缴纳供热设施基础运行费。
2.逾期未缴纳供热设施基础运行费,也未申请恢复用热的,视同继续办理停止用热,并且自逾期之日起产生违约金。
02.初次申请停热用户
需持以下证明材料办理
1.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新购住房未办理产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2.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03.相关规定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三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情形。
用户停止用热,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持续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恢复供热。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04.特别提醒
符合条件的用户在办理停止供热申请前,应结清热费用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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