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一)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上述材料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温馨提示:
公民申领电子居住证(申领电子居住证必须是黑龙江省户籍人口,其他省份暂时无法申领),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流入居住人口暂住登记,通过平安龙江建设等方式,进行实名注册认证,按流程填报申领。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监护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书等材料。
卡式居住证:
1、公民申领卡式居住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对公民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验,符合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由申领人签字确认,向申领人开具居住证领取凭证,一个工作日内审核上传至分、县(市)局户政部门。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领人原因;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2、分、县(市)局户政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信息的真实、填写规范、照片质量符合标准、项目逻辑关系合理等相关信息的审核,制证信息符合要求的,提交省公安厅居住证制证中心。对制证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经受理民警核实修改后重新上传信息。
3、分、县(市)局户政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将省厅发回的居住证分拣发放至派出所,由派出所户籍服务窗口做好登记发放给群众。
4、公民申领卡式居住证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并发放。
电子居住证:
1、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流入居住人口暂住登记,通过冰城公安微信公众号、黑龙江省公安厅微信公众号、平安龙江手机客户端等方式,进行实名注册认证,按流程填报申领。
2、派出所对申领电子居住证的网上信息,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属于本辖区受理范围的、材料不全的,要在“办事意见”栏中详细注明原因;分、县(市)局户政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信息的办结。
3、公民申领电子居住证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居住证的生成。
居住证(卡式和电子)有效期为一年,居住证期满可以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县(区)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使用专用签注设备对居住证进行签注;电子居住证可以通过平安龙江建设等方式,登陆后,在“电子居住证签注”模块,按系统提示进行签注。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市、县范围内变更住址的,应当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居住人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政策依据:哈公规〔2022〕2号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https://www.harbin.gov.cn/haerbin/c106945/202209/c01_1246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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