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派遣协议、派遣确认书、劳动合同、工资表、签到考勤打卡。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加盖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出具工伤事故报告、延期申报说明、个人出具受伤害经过说明。
5、120 院外急救单、诊断书、门诊手册、住院病历(附放射线报告)。
6、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
7、用人单位出具工伤人员公示、公示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8、两人以上证人证言(证言背面附证人身证复印件)。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法院判决书、仲裁认定书。
10、承包合同、单位活动及开展有关工作证明材料。
1、准备工伤认定相关申请材料;
2、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申请材料和具体工伤情况;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工伤认定结论;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结论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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