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方式

导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诸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诸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户籍迁移前已满60周岁的,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条件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自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未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对以前年度的个人缴费,可以重新自主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进行补缴。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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