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收养福利机构孤儿办事指南
导语 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的市民想收养福利机构等地方的孤儿,需要到哈尔滨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收养人需要提供相关个人资料、申请书、个人生活情况等信息才能申请领养孤儿。
【事项名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和儿童
【承办单位】哈尔滨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办理地址】香坊区香安街187号
【联系电话】82261068
【办理条件】
1、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的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孤儿和儿童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
1、表达收养人意愿的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
3、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需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的检查证明;
5、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系本院收养的弃婴、儿童或孤儿的证明;
6、社会福利院同时提供:①弃婴、儿童或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或孤儿的报案证明;③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办理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申请 审查 登记
【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受理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