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失业保险金

导语 哈尔滨失业保险金,哈尔滨失业保基金管理内容如下:

  第二十四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应当定期转入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开设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并留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者转存定期存款。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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