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公租房应优先建在公共设施完备区位

导语 我省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出规定,公租房应优先建在公共设施完备区位。

  原标题:公租房应优先建在公共设施完备区位

  我省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出规定

  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了《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完成室内装修,并满足基本居住条件;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满五年的,可以申请购买该公共租赁住房。

  禁止公租房建设用地建商品房

  根据《办法》,凡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储备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禁止将划拨方式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等需要,优先选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备的区位。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当配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应当突出北方寒地特色,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备,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公租房单套不超过60平方米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标准,在对申请对象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完成室内装修,并满足基本居住条件。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实行差别化租金。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确定。

  公租房租满五年可购买

  《办法》规定,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满五年的,可以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安居工程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该公共租赁住房。销售价格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五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参考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已满五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并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城市人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承购人也可以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公租房物业可实行业主自治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统一组织承租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营单位管理。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产权人或者经营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面积部分、附属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和其他依法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的事务,由购买人负责。

  累计半年不居住将被解除合同

  《办法》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的等情形,城市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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